医院使用患者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一、“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是指患者在我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本院,我院知情同意使用该药的药品。 二、原则上本院不允许患者使用自备药品,但在患者病情特殊或危急,院内药品供应困难不能满足患者治疗时,或者患者为慢性病长期服用的药品,贸然换药易导致原有病情变化时,须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床位医师告知相关内容,签署“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知情同意书”。 三、使用自备药品,住院医嘱单、门诊病历、处方上应注明“自备药品”字样。 四、知情同意书中应明确注明“自备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有效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主要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临床诊断、医患双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五、护理人员根据住院医嘱或门诊治疗单确定是否为患者使用自备药品,使用前除常规核对项目,还应查对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否则不得配置和使用。 六、患者自备药品包装破损、外观不易判断药品质量、标示不清、过期变质、说明书不完整、无我国法定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等情况,不得使用。 七、自备药品仅供患者本人使用,他人不得使用。 八、原则上不得代为患者保存自备药品,但本院情况特殊,代为保管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要求储存。 九、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允许患者使用自备药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由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考核条例》处罚。
擅长疾病:内科,呼吸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