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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超2万的 医患双方不能“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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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昆 来源:金陵晚报 2015-12-15 09:20

12 月11日,江苏省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 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约定时限内予以理赔。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途径和程序,并保证相关实物和档案资料完整。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提出封存与纠纷相关的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封存或启封,封存后的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不得隐匿、伪造 或者擅自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需要通过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尸检明确责任或者死因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告知。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或者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为医患双方提供了4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一)自行协商;(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请求赔付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请求赔付金额超过2万元、不足10万元的,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请求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医疗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理赔服务机构、鉴定机构、辖区巡回法庭、警务室等集中办公,提供医疗纠纷调查、鉴定、调解、理赔等“一站式”服务。


关键词: 医患关系 江苏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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